曼瑟·奥尔森丨罪犯的比喻

权力是由人执行的。当然,人的行为极为复杂。据我的理解,人很少不是在混合的动机下行事的。人性中既有自利的因素,也有行善的成分——即使含有恶意。历史的结果确实既依赖握有权力的人的动机和自利行为,也依赖他们的道德和性格。在本书结尾部分前,我将分析对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意义的公正性和原则性的背景因素,但是,我将首先对那些握有权力的理性自利的人的激励因素和诱因着力进行分析。

当我们集中对强制性权力和自利行为进行分析时,我不妨使用罪犯的比喻来说明这个问题。很显然,我们不能把偷窃行为理解为自愿的贸易或者道德的行径,这样做,有助于我们把注意力只集中在强制性权力的自利使用上。利用这个比喻,我们将看到更深层次的东西,然后建构我们需要的理论。由于罪犯的行为只是一个成功社会中的例外而不是通则,因此罪犯的比喻还提醒我们从中抽象出人性复杂性的程度是有所不同的。

现在让我们看看在一个人口稠密的社会中一个罪犯所面临的激励问题。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条件下,一个罪犯在富裕社会中当然比在贫穷社会中处境要好,因为有更多的东西可以偷窃。盗窃行为很显然会危害社会的繁荣,因为用于盗窃的时间并不会导致产出,相反,它会减少从生产性工作和投资中所能得到的回报,从而使人们不得不将资源额外用于保卫、防盗、警察、监狱以及犯罪资料控制体系等诸如此类的东西。因此,任何罪犯所犯的罪行都减少了社会的福利,也使可偷窃物品的总量减少了。但是,这会使罪犯悬崖勒马改邪归正吗?

每个人都知道这不会,但是我们必须知道为什么会如此?在一个由 100 万人组成的社会中,一个小偷因他的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晌,而对社会造成一百万分之一的损失。然而通常来说,他独自承担着他放弃偷窃机会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全部损失。因此,罪犯从一个更为富裕的社会中偷窃所能获得的收益,与社会因为偷窃行为而导致的福利水平的降低,都会使犯罪活动有报偿(只有在极为异常甚至荒诞的情况下,也即一个小偷的偷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是其先前一次偷窃行为造成损失的 100 万倍,相反的情况才是对的)。只有社会对犯罪活动进行惩罚才可以使罪犯为自己的行为支付成本,然而,施加惩罚并不总是很充分全面的。虽然在一个繁荣社会中,每一个罪犯都有其自己的利害考虑,但是这个利害是如此微不足道,以致其一直受到忽略,所以他总是照偷不误。我们将会看到,那些拥有强制力的个人在一个社会中是具有微不足道的利害关系,还是具有共容利益关系(encompassing interest),其行为和结果是有极大的区别的。在论述共容利益之前,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当市场上存在自愿交换的情况时,同样是促使罪犯进行偷窃的自利因素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比如,如果更好的对犯罪活动的威慑措施导致罪犯通过劳动力市场上自愿交换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那么他将会通过寻找工作来获得更高的报酬。那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雇主,是不会以高于工人成本的价格雇用一个不能为其公司资产增值的工人的。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先前我们假设的那个罪犯在迫求更高工资的工作过程中,其边际社会生产或者对社会产出的贡献是趋向最大的。

那么,现在我们把在一个人口稠密社会中的单个罪犯,与黑手党家族的首领或者其他可以控制街头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做比较。假设在一个犯罪分子的势力范围内,一个犯罪团伙己经偷不到什么东西了,但是它却可以阻止其他团伙在这个街道的犯罪行为。显然,黑手党家族的确极力阻止其他团伙进入他们的控制领域,但是它能够在自己地盘上攫取到所有可得的收益吗?当然绝对不是。

如果这个区域由于盗贼的横行而使商业无利可图,或者居民由于这里的犯罪行为而纷纷迁走,那么这个区域的收入将会减少,盗贼最终也会无东西可偷。确实,掌控邻街犯罪活动的黑手党家族是不会纵容任何犯罪活动的,如果它控制了邻街所有的犯罪活动,它将能够从促进有利可图的商业和安全的居住环境中获利。所以,黑手党家族会通过为他人提供保护而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这种保护既包括反对针对自己的犯罪活动,也包括反对那种由其他团伙所做的犯罪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情况下,社区的商业和居住环境越好,那么保护费的收入就越可观。因此,如果一个黑手党家族拥有控制犯罪的权力,撇开保护费不谈,那么犯罪的活动就不会太多。关于被控制的犯罪活动的研究文献清楚地表明,对犯罪活动安全的控制常常导致保护费而不是一般的犯罪问题。在黑手党类型的组织所控制的区域内盗窃和暴力的横行,往往都意味着此类型的团伙对这个区域失去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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